處置文章/事由/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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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a. 無建設意義之內容。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文章當中以"破腦"/"草包"攻擊國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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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a. 無建設意義之內容。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文章當中挑釁板友
處置措施
3-2. 初犯水桶3個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因板規並無另外說明累犯之定義,故以刑法上的定義為主
""累犯加重是以刑罰執行完畢作為起算時間""
此次雖兩篇文章遭判,仍屬於初犯
判處水桶3m/退文2篇
文章備份於精華區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