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4-07-26 21:16:36要看權利義務不是你自己想怎樣,腦補喔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好了,今天北市府覺得這個研替有兼職問題,OK阿,就依照上面那條
那怎麼懲罰哩?
關於替代役的義務可沒有說要求行政中立、不偏不倚、不能參與政黨活動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1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節較重。
四、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接待。
五、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六、言行失檢,情節較重。
七、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較重。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較重。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較重。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較重。
十二、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較重。
十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
。
十四、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營利行為。
十五、其他相當於前十四款之不當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
哀,關於替代役就有這兩種法律&命令來規範
從沒看到需要行政中立,那了不起就是上級對下級的行政命令或是口頭要求
你這麼愛跳真我還是貼給你看,證明我對689還是有同情心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