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點想法
昨天去的時候也有聽見旁邊櫃在講
不過那位是要交休學證明
所以我想是這樣
因為上下學期開始跟結束
其實是接續的 而不是像學生的時候覺得中間還有寒暑假隔著這樣
像上學期通常就是明定在8/1開始 前一天是上個下學期的結束
但是上學期確切是在寒假期間的哪天結束我就不知道了
要查一下
對方覺得太壟統應該就是因為如此
第二點是
: 二、學校已能證明我能如期畢業了,那是不是就符合申請條件中限制條件裡的規定呢(
役
: 男緩徵原因或延期畢業事由能於104年1月31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 "得"在法律用字就是可以的意思.....,如果把得改成可以....
: 結論是,既然學校能證明我可以如期(103年1月31日前)畢業了,那為什麼,中壢市公所
這不太對
"得"相對上的用字是"應"
是表示"可以"的意思沒錯(應就是一定要)
該條規定的意思是說
如果符合資格要件的話"可以"(而不是"一定要")提出申請
這裡的問題重點是前題要件(緩徵原因或延期畢業事由能於104年1月31日前消滅)是否該當
也就是行政機關那邊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了條件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