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emberSnow: 我要提醒一下認識學弟的 私底下錄音沒告知對方 這 05/12 16:52
→ DecemberSnow: 種錄音是不具效力的 要進行對話錄音一定要在錄音開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頭處告知對話雙方 確認同意錄音才有效力 不然會有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斷章取義的空間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違法證據是連播放的機會都沒有的 05/12 16:58
→ DecemberSnow: 我只能說 要錄音不要私底下錄 要錄就公開錄 05/12 16:59
→ DecemberSnow: @openlion 我希望你知道這是實際上的法律現狀 05/12 17:00
沒有要戰的意思,小弟並非法律專業,只是對法律有興趣念過兩天法律書籍的小小書僮。
針對這個問題,想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對於"錄音"這件事情常見的錯誤法律概念認知。
首先,我們把問題稍為簡化,
D大認為,"在不告知的狀況下錄音不具證據力,必須告知對方並同意錄音才有效力"
這個觀念是怎麼來的呢?很可能是在刑訴中的"證據排除原則"產生的認知。
我們以底下zhaomine大所指出的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8號判決為例,
可以看到之所以錄音證據需要知情同意,是針對"公權力"蒐證所下的限制,
避免公權力在蒐證過程中用強迫威脅方式取的證據,所以才要有這樣的規範。
判決同時明確指出,
"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
,而私人尚須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
所以我們可以從判例中清楚得知,公家機關處理事情跟一般人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就目前的實務狀況來說,我們一般人本來就是處於弱勢,
如果用公家機關的限制來限縮一般人蒐證的權力,
會造成完全沒有辦法舉證的困境,變成待宰羔羊(如勞資糾紛或刑事追訴)。
但是,我們當然也不可以無限制的去躺著錄,坐著錄,到處錄爽爽爽,干那八仙樂園...
針對一般人,我們必須注重"場合"的差異,是否該場合的對話內容是"可以被你知道的"
我們一般可以列舉兩個可以錄音的場合
(1)公眾場合 ex 捷運站(追加補充,法庭例外喔)
(2)你在場的對話場合 ex 你跟主管的談話內容、車禍行車記錄
而對一般人的限制除了場合以外,還有所謂的"隱私或秘密期待"的限制,
也就是客觀上屬社會通念下之合理期待,屬值得保護之隱私或秘密,
但這並不是用於此案件,所以這裡不多談。
簡單來說,從以上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
只要是與我有關,而且在我所能得知的場合,都可以自行進行錄音,並具有相當證據力
法官是會把錄音作為有價值的參考依據的。
隨堂小測驗:
1. 我很討厭A,所以故意去A家裡偷放一支錄音筆,錄下A的生活點滴,
想找他偷罵我的對話或找他麻煩,這個錄音可以當作證據嗎?
不行、那些對話你人不在裡面,無法作為證據。
順帶一提,那是別人家,你會被告妨礙秘密XD
2. 老闆找我去談薪水,我很擔心他用權勢逼我妥協,我可以把錄音筆帶著偷錄音嗎?
可以~這是與我有關且我在場的對話,當然可以不用告知就錄音,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以上,如果有誤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