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考上"社工師證照"是否一定要執登

作者: rhkqk (kqk)   2014-11-05 22:47:17
※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銘言:
: 有先在版上爬過文,但想確認自己法律解讀上是否有問題
: 社工師法第4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重點在這個「得」字
: 意即考到社工師證照的人,可以選擇自己要不要充任社工師
: (如果它是「應」的話,那當然沒什麼話好講)
: 而社工師法第9條
: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
: 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 以及後續條文的規定都是針對「社會工作師」這個對象在做規定
: 所以雖然有考到證書,實際上身份是社工員,從事社工的工作
: 只要不用社會工作師這個名稱的話,都不會有沒執登等等被罰的問題吧
: 因為身旁朋友都有被開罰沒執登的經驗
: 所以來求教
: 謝謝
您好,就我所知的分享供參
社會工作師法
第二章:資格取得
第4條領有證書得充任社工師,比較是呼應第6條非領有證書不得使用社工師名稱。
第三章:執業
第9條執業常讓人跟第四章社工師事務所執業相混淆
第9條的執業應執證,是指執行業務(第12條)
因此,不論職稱是否為社工師,只要是執行業務都必須職登(衛福部及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有解釋)
另外,第18條繼續教育證明也是從執業登記後才開始記算喔!
作者: whitefang10 (醉玉月琴)   2014-11-06 11:38:00
請問一下您有解釋令可提供參考嗎?謝謝補充:衛福部的解釋令 全聯會若有解釋也無效力吧
作者: rhkqk (kqk)   2014-11-06 18:59:00
是口頭解釋!之前有打到中央詢問全聯會今年五月有發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