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

作者: SWJob (社工板匿名專用)   2016-11-09 00:10:33
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民團體,不當裁員可否救濟
近日在研讀行政法 依行政組織而言 許多受委辦業務之單位 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人民團體,因此受雇之社工員應為廣義之公務員,少部分單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員。
如:主管不喜歡社工員的個性(太活潑或太內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類等私人因素)而將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改為只有2-3個月的短期契約
此部分的確是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或「身份改變」
(如果有在讀行政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單位提起訴願
作者: aglovesu (南京東路房屋出租)   2016-11-09 06:53:00
就行政法角度法理好像是可以說的過去,但實務上到法院大概是贏不了,這種官司也太累…
作者: aquarius212 (乖乖 退回服貿!!)   2016-11-09 08:43:00
可是這樣怎麼舉證呢?
作者: aglovesu (南京東路房屋出租)   2016-11-09 12:36:00
不是已經有契約可以舉證了嘛..但主管可以有不同的說詞
作者: leonids711 (gigi)   2016-11-09 20:16:00
委託民間機構的委託契約,應該是私法關係也就是說,政府透過政府採購法,購買民間機構的人力等,來服務個案,有錯請高手高抬貴手所以民間機構不是受托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作者: pigwannafly (piggy)   2016-11-11 06:59:00
推樓上
作者: aglovesu (南京東路房屋出租)   2016-11-11 21:58:00
某些委託確實是有公務人員身分適用問題,但這個題目並沒有說清楚,一年改三個月是甚麼意思?單純就勞基法也可以討論,無須討論公務員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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