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民團體,不當裁員可否救濟
近日在研讀行政法 依行政組織而言 許多受委辦業務之單位 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人民團體,因此受雇之社工員應為廣義之公務員,少部分單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員。
如:主管不喜歡社工員的個性(太活潑或太內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類等私人因素)而將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改為只有2-3個月的短期契約
此部分的確是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或「身份改變」
(如果有在讀行政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單位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