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小型組織因經營問題,常有更迭。
一般討論個案紀錄保管與閱覽等問題,似乎都以機構存續為前題,但如果機構停業呢?
機構本身沒有保存制度,也僅有一位社工。
跟紀錄保存可能有關的說明如下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6 條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 構)
、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第 29 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 至其
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事務
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 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
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
月後銷毀。
問題:
雖然依16條,機構要保存7年,但機構停業並中止對個案的一切後續服務,還有必要由誰?
保存7年?
29條是針對事務所,主要涉及承接者與縣市主管機關。但停業後並無業務承接者,機構亦
無申請過任何政府方案,個案紀錄僅用於機構直接服務方案,其實已無保存必要。
假設要交給主管機關保存銷毀,是否有專責窗口?
另依倫理守則,社工有保密義務,為免資料被他人外洩或濫用(不排除可能),也避免個資
外洩被究責,如果沒有違法之虞,對個案最好的方式就是將資料銷毀。
請問大家是否有其他適用法規?
資料處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