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各位前輩社工討論有關身障者保護社工的收案定義
根據身障者權益促進保障法第七十五條
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
1.遺棄
2.身心虐待
身為醫院社工想知道 怎麼樣才真的符合 身保對遺棄跟身心虐待的收案
有兩個案例跟前輩們討論
一個全癱身障個案 醫生評估可以返家 家屬就是不願帶他回家
並且說 你們醫院有人有設備 環境又好 所以我不想帶他回家
過程中 我們提供所有長照可以的服務 家屬就是不簽名同意
甚至惡劣表示 我都顧不好了 我管他 他又沒有留財產給我
請問 這樣算遺棄嗎?這樣可以通報嗎?
因為我所在縣市的社會局身保社工說 因為醫院是一個安全的環境
因此不算遺棄 他不出院 是醫院的問題
過程中跟身保社工討論多次 他表示不開案
一個一樣全癱個案 出院時無任何壓瘡
但個管中心到家裡看個案時 發現病人有壓瘡且全身尿騷味
因此協助送醫 到院時 醫生評估需住院
並且看過傷口後表示 這是照顧問題
但家屬說 在醫院也是躺 回家也是躺 因此 他不願意讓病人住院
請問 在照顧上 這樣是否算是身體虐待?
上面兩個個案身保社工都沒開案
而且表示不違法
因此更不願協助安置
曾詢問過某縣市身保社工 什麼樣的狀況才符合收案
他直言 除非病人離開醫院後 死了
但如果離開醫院立刻死亡 就代表貴院出院評估有問題
身為後輩 想知道 到底構成遺棄及身體虐待的要點是?
是一定要丟在一個沒有人的地方?
更或者是 打他或 罵他?
我們不是應該保護身障者 「避免」受到傷害
怎麼會好像一定要有傷害才願意處理?
以上是身為年輕後輩的疑問 懇請前輩指示
PS.也是有很優秀的身保社工 只是某縣市非常奇怪
另外想問 若該開案 他說不開案 那有什麼辦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