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lencesea (FFd)》之銘言:
: 現服務於某機構,為機構另外承接政府方案的社工
: 雖然是方案,但身份為機構之員工,薪資皆比照機構內部規定辦理,
: 近日考慮轉為方案人員,薪資改為計畫書所提來計算,工作內容等皆未更動
: 若轉為方案人員,薪資雖然會相較提高,但已經累計的年資歸零...
: 請問機構這樣核算是合理的嗎?........
您好,您所提問題,高雄社工工會的理事和秘書處查了一下,相關的資訊如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九五七號判決「按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
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
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
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故對上開條文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
他事由離職,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
年資均應合併計算。」
建議您如果還是有疑義,可洽詢各地的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