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PTTradio事件

作者: DreamYeh (天使)   2014-10-01 1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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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爆發後,有幾個鄉民寫信到我信箱,希望我發表一些我的看法。
在這邊就斗膽向站長群提出我的想法吧!
首先,這整件事情,我只看到了「粗糙、毫無遵守程序、未審先定罪」等
近乎不可思議的現象。
尤其這件事情「剛好」發生在allyours被發現是連陣營的、解除職務後,
爆發出來,無論如何會讓人認為與這次台北市長選舉背後的網軍事件有關

其次,看過yunjin您的文章之後,我真的很難想像,文筆這麼差、排版這
麼亂的,居然可以擔任 PTT公關站長職務。
我隨便舉一段您所寫的:

首先,就我所知,
有關PTTRadio的檢舉與爭議,
並非今日而起,
其實已經有一段時日,
甚至是我上任之前就開始發生,
並非僅是兩日而已。
兩日是因為我主動開始找kinple,
要他當面跟我說明討論的日期是兩天前,
所以我的回答就很誠實的說明是兩天。

這一大段話您到底在寫些什麼?你何不直接寫
「有關PTTRadio的爭議,其實從很久以前已經發生。這兩天我開始找kinple
 談這件事情,因此我對外說兩天」
三段話解決可以解決,您分成這麼多段,近乎跳針地反覆「這件事情發生
很久很多次很久」,我不知道您的用意。如果是一般鄉民這樣用詞我不會
有任何意見,但您是公關部長,那我可能就會覺得「你是否適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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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針對您對PTTRadio的質疑,在這邊我非當事人,當然不可能知道關鍵
問題-「到底kinple是否有收錢?」
但在您的文章中,我看到您僅提出
「到目前為止,
我們知道有不願具名的兩家媒體公司、一家行銷公司,
分別向我、另一位站長、另一位站務直接當面舉發PttRadio索取利益的行為。

這排版很亂,但原文的確排版就是這麼亂。這叫做證據?「不具名」這讓
我想到了到現在我們都不曉得其名其人的「奇美小護士」。
此外,法律上的證據定義,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
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換句話說你在這邊說的「當面舉發」根本不能做為證據!!我們可以看另
一判例:
證人所見之事實,原則上得作為證據,但必須是證人親自經歷或見聞該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
為證據。」因此,證人若僅傳聞,或大概以為,該項證言均不得作為證據
(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七三號)。
這樣您不知道是否明白?您說的口頭舉發,好,既然是舉發說「有送錢」
,那對方是否有出示收據?甚至照片?或是跟金寶之間的對話錄音之類?
我目前沒看到,依照無罪推定,我甚至認為沒有。如果有的話希望你們能
提供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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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證據力還嫌不足,你們又聲稱「金寶拒不回應」(雖然從金寶後續回
應看來似乎兩造之間有不同認知)
那簡單來說就應該還維持在審判階段。但你們怎麼做呢?
關閉PTTRadio相關板面、關閉PTTRadio粉絲團!
這怎麼回事?這不就是已經做出懲處了嗎?這完全違反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
為無罪。」
未審先判、無視無罪推定原則,這已經嚴重違反正確的訴訟程序。
更別說其中最大爭議是:「請確定為連陣營、遭到卸任的allyours去關閉
粉絲團」這個行為。
以正常來說,已經因選舉而有明確顏色色彩的allyours應當對此事有所迴
避。更別說他既然已經卸任,為什麼反而有權去執行裁決?
這一切完全違反了訴訟法的基本核心:「公正」、「保障人權」。我完全
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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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洋洋灑灑提到的第二點而言,似乎有意切割PTTRadio和 PTT的關係。
這很明顯地和你們最後做出的裁決有顯然矛盾。
換句話說既然主張PTTRadio跟 PTT無關,你們可以請kinple改名、關閉PTT
相關看板。但因此解散對方的粉絲團?理由是什麼呢?他違反Facebook粉絲
團哪條辦法?我真的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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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點,版權的違反部分,這可能要由唱片公司跟PTTRadio進行官司
糾紛,既然你在第二點一再強調 PTT與PTTRadio無關,這自然不需你們操
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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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三點後面那一大段,很抱歉這就是讓我覺得要參戰的理由了!你們
一直強調「好辛苦、好辛苦、好辛苦.......」
請問....跟這件事情有任何關係嗎??
更白話點講,你們辛苦,kinple就不辛苦?
我最討厭看到在這種雙方互相辯證文章時候,忽然打悲情牌,強調自己多
痛苦、多辛苦了!如你文章內所述, PTT一切職務都是非商業、無給職的
!真的就是那一句「不爽,你可以不要做!」
把別人打了一大巴掌,然後打悲情牌,宣稱我們好辛苦好痛苦,我們都是
正直正義的,而對方怎麼樣八拉八拉....
這不但無法讓人給予你們絲毫同情,反倒有點像是小孩在鬧脾氣說「我平
常都乖!」之類。一般人看來真的除了滿肚子火,也沒其他可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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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先判、未採取無罪推定原則、不知迴避原則,讓備具爭議的人去執行
判決。
違背PTT一項秉持政治中立原則,背離 PTT開站精神。甚至可以說是違反法
律訴訟程序。
你們應該要做的事情很簡單-拿出證據來。
你們應該要做的事情很簡單-在還沒確定有罪之前,先撤回判決。將粉絲
團還給當事人。之後在對簿公堂,依法進行處理。
你們應該要做的事情很簡單-公平、公正、公開。
懇請站長群依法、秉公處理此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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