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大 , 最近剛錄取桃園一家出版社,
職務是業務,因工作內容會接觸到現金收款,
所以公司有要求要找保證人簽保證書,
其中以下這三點我有疑慮:
四、被保證應格守本公司內部一切規章,倘有違背情事,虧欠款項或因業務致生呆帳
及其他危害公司情事時,保證人應負交人或賠償之責任;其賠償金額應依本公司
之要求,並立即履行,不得主張抗辯權。
七、保證書之效力以被保人離職一年未經本公司提出問題始認為失效。至於被保人之職務
或其服務地點本公司得隨時升遷或更調之,其保證人所負之一切責任,不因升遷更調而有
不同,並不得藉口升遷更調而有推諉。
八、工作人員解職後一年間,經查被保人並無第四條之情事者,本保證書及自動作廢
我的問題是第四點提到”賠償金額應依本公司之要求,並立即履行,不得主張抗辯權。”
這句話意思是假如發生危害到公司的事情,公司要求賠償多少金額都得接受嗎?
這樣不是對員工很沒保障? 而且很不合理?
再來七、八點的意思是說要離職一年後,這份保證書才作廢嗎?
但我爬文,是有人說人事法規有提到,保證書是有 有效期限,
好像是入職前幾年才需要,之後就可以不用簽?
雖然保證自己絕對不會做出虧欠公司的事,但怕簽了這份對自己很沒有保障,
爬文有提到,可以保 誠實險代替?
有經驗的版友可以分享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