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簽了一份工作合約,但是由於有些古怪
所以上來詢問....
先講一下公司概況:
公司是新開的,在公司草創時被預約入職
原先是預計公司在6月底~7月初正式開始
然後,時間到的時候,公司負責人發出道歉聲明
因為內部公司流程與施工等問題,將延宕到9月底~10月底才開始
原先看到這裡之後,自己便打算已經開始找其他工作時
過幾日又有一封,內容大抵是「因有人反映很需要工作,故將先
以實習生的方式招入,並先行做事」
所以後續是,夾著五味雜成的心情簽下去了....
但再來還有其他問題─合約
這份合約的名義,是先以「實習生」的情況下簽
所以沒有勞健保
為期三個月,沒寫違約事項(只有若發生問題,走法律途徑)
最後的最後
「薪資將於實習三個月後的隔月10日給付」
意思就是,得在三個月沒勞健保薪水的情況下
先行做三個月白工,這段期間都得吃自己(咦?)
試問:這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又是否能夠去找其他工作?(就中途離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