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
原po現在任職於一間活動公司
公司規模不大,20人左右而已。
我在約五月的時候提出我於七月中有事必須請假約20天(利用特休與補休加一加,事假在
合乎勞基法規定14天內)
但是,老闆沒有辦法接受,所以便談到了離職的部分,由於中間兩個月老闆的猶豫不決導
致到這兩個禮拜終於有了結果,就是會給我遣散費,但是!!!!公司表示遣散必須通報勞工
局,之後恐會影響公司申請企業實習生(就是類似信譽之類....),所以預計跟我擬定一個
議定書,上面闡明會核發遣散費給我,但是希望我是以"正常離職"方式離職,也就是不通
報勞工局。
這樣是不是就不能去申請失業給付呢?公司開的非自願離職,一定要跟勞工局通報過嗎?
還是公司可以自開呢?
問題可能真的有點蠢,但是真的希望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提外話,資遣費的發放是一年一個月還是一年0.5個月,那個基數讓人有點困惑。
謝謝,手機排版可能會亂,請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