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安,我今年25歲,在建築事務所工作,
現職的工作已經作了四年,明年七月滿五年,
因為現在公司有定位問題(身上的職務已經被歸類,無法學到想學的東西)
想說可能等今年(明年?)過年完就要離職換個可以奮力一搏的工作(?)
剛剛因為要請特休所以翻找了一下員工須知的請假規定
(約半年到一年會更新內容所以我無聊會去看),
發現我們公司的離職規定變了,
我原本的預想是領完年終,三月提離四月走
(因為我記得滿三年以上是要提前一個月),
但是我們公司的規定居然變成: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4、繼續工作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於六十日前預告之。
5、繼續工作五年以上者,於九十日前預告之。
這樣的話,我離職就要提早兩個月@@
甚至要是我不小心拖到五年,我要提早一季(!?)跟公司提離職,
這是合裡的嗎?
雖然我們公司更新員工須知會傳一份紙本每個人要看過和後簽名,
但是並不會針對他們有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特別標記,
而且我覺得等離職的時間是最煎熬的,
有些同事人不好,喜歡在背後講話,
之前同事提離職後,就在等待的期間被他主管冷嘲熱諷,
雖然是明年的事,可是因為我會預想很多狀況...
算算時間我也該考慮和做打算,
已經考慮到乾脆用留職停薪,然後就職其他事務所讓他們立馬讓我離職的招式了..(?)
所以...我真的要提前兩個月提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