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您們好
小弟原是某公司OP
於7月31日提出離職,欲於8/31日離職
原因被一位同事狂找麻煩..但回報後長官冷處理
只好詢問家父在內地生意如何,並考慮要過去學習並發展
7/31向人事部提出欲拿離職申請單,但人事部要求必須先知會單位主管
同日知會單位主管後,經同意並向人事部拿取離職單並詢問如何填寫
並同時簽名繳納離職須繳納之一的"保密協約(離職後X年不可重是相關產業)"
其餘還有一些申請單就拿回並直接找單位主管面談
單位主管詢問並才想解決問題,並以需要先面談值班主管(小弟為代班主管)
8/2 值班主管面談,並希望我可以改為9/30日離職
我同意,並提出條件讓我9月上常日班
(原為輪班,但因公司長期停車故有常日班人員)
9/2晨會後,單位主管致電於控制室,請值班主管告知我,若要離開
可以手續辦完,今日方可離開
同日早上副總經理全員招見,並說明公司現況,會開始資遣員工
經思考後,決定等公司資遣等領資遣費..因內地區域可以延後去
今日把全部離職手續表單先留著,想明日去找人事詳談想繼續留在公司
可能找些理由,並說明不想離職了,想繼續在公司服務
Q.小弟離職申請單只繳納一張 保密協約,其餘的單位主管面談已簽名,但未繳納
請問公司有可能以這張直接判定我已離職,不給資遣費並直接趕我走嗎?
或是有其他不想給我資遣費,趕我走的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