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這樣合理嗎?及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本人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已超過三年以上
公司每年加薪500~2000不等薪資,今年過年後也加薪
直到今年八月,薪資結構上做了改變
我的薪資結構原本為:
基本薪資 20000 +
職務加給 6000 +
業務加給 4000 +(此三項歷年來他做為年終基準)
伙食 1800 +
電話補助 200 = 32000
勞健保投保數字為32000下去找級距投保 到這裡本人沒問題,
年終會不會給也知道是資方意願
八月份改為:
從職務加給及業務加給各提1500共3000做為浮動全勤獎金(請特休不扣全勤)
雖然有不開心反應過,但還是繼續做下去
最近老闆又跟我提到薪資結構的變更,打算一月份實施
打算變更為:
增加浮動名目:ex 全勤獎金金額提高 敬業津貼3000 交通津貼3000 其他津貼3000
再把職務加給6000 列為浮動項目下
領到的錢一樣是32000,但這些名目金額都要從別的地方移過來,請問這樣合理嗎?
(目前老闆還未想到更改勞健保投保金額,所以這塊他還在合法範圍內,最多其實也影響
年終,但也不一定有年終)
還是說職務加給及業務加給本來就算浮動項目下,所以可以隨便更改?只要基本薪資合法
即可?
此外,若是請假(含特休),特休不扣全勤,但其他浮動項目一律要照比例扣除,合理嗎?
另外本人已打算安安穩穩做到年後提離職,依勞基法規定滿三年雇主可要求最多留30天
是否能藉由薪資結構變更原因直接停止勞動契約,不用多留職?
很怕我口頭上跟他提離職後他反過來說我曠職。
ps.進公司未簽過任何約,是否代表他能任意變更薪資,只要他有公告就好?
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