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文內就有寫到僱主不准假須有正當事由,只是目前就法條上而言,所謂的"正當事由"並無明確的規範目前實務上對於特休的權利有兩派說法,請求權或是形成權然後我只是對於你所說的第40條來解釋,該條的適用不是像你所說的怕有人會誤解... 總之,特休的規定大概是這樣另外,你說的「特休由勞資雙方協議,基本上就是無特殊理由不得不准」這句話,其實"特殊理由"就是有爭議的一點建議你可以看看邱駿彥老師的書,以前大學給他教過,我記得他是特休為形成權的那一派我也是認為特休應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所以才會說特休有點類似獎勵,僱主不得去干涉勞工怎麼去使用他的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