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代po
我朋友去星巴克當儲備幹部
當了兩個禮拜
但因為身體及家庭因素而覺得無法做長久
所以向店經理提出離職
他17號提,想說不要造成他們門市營運上更大的困擾,做到3月底,讓門市在人力的調度
上有個緩衝,
(因為門市已經很缺人了,每週都要跟別的門市調支援夥伴)
但他們店經理要求他要做到5/3才可以離職,否則不符合正常離職程序,以後會被統一企
業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後來討價還價後店經理退讓到4/20號放人。
但他才進去2週,會的東西只有掃地拖地、擦桌、洗杯盤、收銀(飲料調製還不熟,無法
獨立作業),可是卻要他多拖一個月才能離職,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工作滿三個月要在
10天前向雇主提出離職,但他才2週...)
雖然他覺得對門市也很抱歉,但這樣的離職程序是正常的嗎?他真的有義務做到4/20號才
走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