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
去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過去婦女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保,
由原任職1年規定,改成任職半年即可適用,有利保障婦女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
採用新法規定,判決勞動部應准予全球華人企業公司陳姓員工,應繼續享有勞保權利。
勞動部勞保局原不准陳婦在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適用勞保的保障,陳婦告進法院,法院
日前判決,勞動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准予陳婦在民國102年4月26日至
102年10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法院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公司仍應
繼續投保勞工保險」的規定,已在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
而新修正的規定有利於陳婦,應予適用。
陳婦102年4月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勞
保局認為,陳婦101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至102年4月25日
(育嬰留職停薪前1日)止任職未滿1年,不符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同意陳婦繼
續加保,並取消陳婦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