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面試了兩家銀行的業務缺,
A是比較想去的 B是備胎,我在這個職位的經驗約五年
B比較早拿到Offer,薪資是底47K + 業績獎金,比預期中的高一些
A過兩天要去談薪水,依當初報名時的資料看來,薪水也許會壓得比較低
(35K起,依工作年資談,猜想可能會落在40K~45K之間+獎金吧)
但A公司在業界來說牌子較大,環境跟客戶資源基本上應該都會比較好一些
基本上是比較希望去A工作,然後薪資盡可能拉到B公司給的水準
想請問各位前輩,
若我後續去A公司談薪的時候,
1.該不該提到B公司已經給我Offer,以及B公司給我的薪資條件?
這樣會不會弄巧成拙,因為開的薪資超過A公司給薪的範圍
反而把到手的A公司Offer弄丟了?
2.如果A公司底薪就是開的比B公司低,
大家最多可以忍受多少K的差距,一樣到A公司去上班?
煩請大家提供一些意見參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