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到職三天想離職

作者: Wengboyu ( )   2015-05-14 10:44:08
※ 引述《Erina11 (whitequeen)》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妹我最近在某家生技公司上班
: 剛有爬文過
: 應該跟某鄉民是同家
: 蠻不合理的地方是
: 要受訓30小時 不支薪
: 上台北考核補助1350(我在高雄)
: 我正式上班三天
: 我想他有正常交易 應該不是騙人公司或直銷
: 只是要求非常硬
: 業務一天跑八家 早中晚都得回公司
: 但跟我原先所期待真的差太多
: 所以今天想提離職了
: 害怕他會依什麼名義扣我薪
: 畢竟加上受訓 已經耗了兩週
: 以及一些報支 例如油錢 還有上台北的補助
: 沒拿到真的不甘心啊~
: 按照勞基法來講 是不是那三天一定可拿
: 若他不給 可以反告他那三十小時嗎
: 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 謝謝
回推文,無意要爭辯什麼
關於受訓不支薪的問題,勞基法是明訂必須支薪,所有與法律牴觸的條款
都會被視為無效
所以不管契約怎麼寫,受訓時起碼應給與基本薪資
回到爭議面
勞工若當初你不同意為何要簽約呢?
那為何他不適任,沒有應有技能,你要錄取他呢?
為您省事省錢,乾脆選個可以直接上工的人,不是兩全其美嗎?
說穿了,受訓內容就是專門對你公司工作特別設計的
不然選個曾經上過相關課程的面試者就好了
既然是為老闆自己公司,理所當然這筆錢應該是老闆自己付
透過不支薪的方式轉嫁給勞方,根本就不合理
另外,在角色背景不對等的情況下,勞方根本只能被迫同意而已
你只能在眾多濫蘋果裡面,挑一個比較不這麼濫的
但那不意味著這是可以被容忍或接受的
單看社會怎麼去訂定標準,而那就是法律的目的
作者: HOLIDAYKTV (大頭)   2015-05-14 12:21:00
寫的很中肯,也建議原po能留下你去做教育訓練的出勤記錄,若真不得已要提告也有個依據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5-05-14 12:23:00
之所以要訂法律保護勞工 就是因為勞資地位不對等..在那邊跳針說什麼是自己同意的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5-05-14 12:27:00
違法就是違法,不是騙勞工簽下去就變不違法
作者: monsteroh   2015-05-14 12:44:00
前天才在跟同事說簽約內容跟勞基法牴觸就不成立,同事認為自己簽了就表示同意…這麼說也有理啊~~
作者: pbbrabbit789 (pbbrabbit789)   2015-05-14 12:58:00
跑腿銷售就算一種產值,連搬貨入庫揮汗如雨都跟你凹,凹成這是教育訓練所以免錢工,像這比喻可以告了!問題要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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