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版友
上週三時面試上一間公司
試做了三天,嚴格來講只有兩天多一點點,
週四一天,周五下午因颱風關係提早下班(半天),加今日上午半天
今天中午因為一些原因,覺得不適合之後便直接離開了
(還是有打卡,我自己也有拍照存證)
當下詢問主管前兩天的工時是否會支薪時
對方表示因為老闆娘不在他無法決定
他會幫我先LINE老闆娘之後回覆我
後來我就回座位收東西
過沒幾分鐘時對方將當初我所提供的身分證影本等等資料歸還給我時跟我說
由於沒有遇過像我這樣做兩天就離開的狀況
她會幫我打電話給勞工局詢問相關規定之後再回電給我
但今天下午整天都沒來電
我自己嘗試google過,可能是因為描述不好,
一直無法找到確切資訊,
想請問大家勞基法是否有規定有打卡就必須要支薪?
或者是必須做滿多久才能支薪呢???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