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因經營不順
導致已經收到另外一個廠了
而在台灣的兩個廠
也因某種原因 要收掉一個
A:是公司自己花錢買地建造
B:是公司租廠房經營
當然公司會選擇捨B進A
但可笑的是A現行OP只剩30幾個
而B因為長期賺錢 所以還有100多的OP 加上間接人員也有20~30幾個
但他們異想天開的是要把B收掉 叫B全體員工去A上班
但B->A的距離達30KM以上
雖然公司有附交通車 可是真的很不方便...
我可以依契約內容第二條中:長期調派外地 雙方得重新議定契約
拿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來跟公司爭取遣散費嗎?
另外公司從四月開始到現在
每個月至少放3天以上無薪假...
再放下去 可以要求不同意無薪假 雇主需另行指派工作給我 要不然得以依資遣我
或給我放"有薪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