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erio (狂戀)
2015-11-21 21:11:50請教大家
我是10/26(星期一)接到公司電話通知被資遣
不用再去上班,但沒任何證明
最近想申請調解拿回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我朋友說很多公司會誣賴員工曠職以避免付錢
我查勞基法第12條最後說: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換言之,如果公司要誣賴我是曠職的話,必須在11/25以前用書面通知我因曠職而被開除
對嗎?如果超過11/25之後就不能了
所以為了避免被誣賴,最好是在11/25之後申請調解,主張自己是被資遣而非開除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好像也有人說要從第3日算起,也就是10/28曠職,公司可以到11/27再通知
不曉得何者正確?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所謂「三十日內為之」的法律定義
意思是要有存證信函一類的才行,對嗎?
不然公司在30日後隨便寫一封聲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