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的公司無預警的倒閉了
想當初開幕時還在八卦板被爆料過
現在回頭想想頗呵
朋友說本月X號老闆招集所有員工開會
說明公司暫停營運,所有人皆被資遣
依照勞基法規定,應該給付到新水到本月X號為止
並且給予預告工資二十天薪資
但X號當天並沒有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並說明到職未滿一年於X+10號發放(也就是預告十日)
到職滿一年者於X+20號發放(也就是預告二十日)
可是老闆要求員工協助撤離所有設備到他指定的存放地點
並且說明若提早撤離完畢,即可不用再前往公司
讓各位安心去找新工作,結果也提前於上周全部撤離完畢
因此沒有員工再前往公司了,但朋友前幾天突然接到老闆
主張所有人無故曠職三日,因此所有人都被解雇
是否給予資遣費及離職證明,目前老闆也不願說明
前幾日所有員工前往向老闆請假,老闆則一直說明
你們曠職再先,我只是依照曠職規定辦理
如果你們去撤銷勞工局的勞資協調會申請
我們可以再來談看看
我覺得他要員工去撤銷申請本身就怪怪的...
聽朋友說到這邊 我認為就有點不合理了
如果是X號資遣,後續撤離事項根本就不是員工工作事項
這些人只是前往幫忙,何來曠職一說
但如果是X號提前二十日告知資遣
大家撤離完成之後,老闆並無告知新的工作地點及上班時間
雖然應該是設備目前存放處,但還是沒說明呀
而且也不知道去要幹麼....
而且全員曠職第一天,本於誠信原則老闆也沒通知各員曠職
他是主張他不用通知,但這個時間點曠職很奇怪吧
我是跟我朋友說主張他們X號就已被資遣
而不是他說的X號只是提前二十日告知資遣
仍需工作至X+20號
請問各位板大,老闆這樣主張有用嗎?
另外他說大家曠職的部分有解嗎?
我朋友年底被資遣很衰還遇到這種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