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特休想請教版上大大
我在103/2/5到公司任職,
第一年(103年)任職沒特休
第二年(104年)特休是依103年度(2/5至12/31)按比例算有50個小時特休
今年105/3/31請辭,於是我以為105年度是以104年度計算(1/1至12/31),也就是我該有
7天特休。
就在今天會計告知說我去年度特休50小時已用完,今年如果我沒有上到12/31要按比例算
,也就是
7天特休*8小時/12個月*3個月=14小時
然後說要是每個員工都這樣不是虧大了並且補上說他們以前公司也是這樣算的,接著假單
也被同樣的理由被老闆退回,當時以為自己不熟悉公司員工規章及勞基法,然後不疑有他
,隨即將假單改成事假,以當月薪水去扣除。
事後查循勞基法及爬文也有相關問題,有的說是按比例,有的說可拿到該有的特休天數,
請問我遇到的這真的合理嗎?
手機排版,若有不適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