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今年在敝公司已任職滿三年,依照勞基法得在30日前預告離職,我在3/16當天提出離
職簽呈,設定4/15(五)爲最後工作日,4/17(日)爲離職日。
昨天(3/21)HR來電通知,說一般公司遇到離職日在假日,都會希望你把最後離職日挪到
離職日前的週末,我當下沒想太多便同意,讓HR修改離職日(4/17改為4/15)。
但是今天(3/22)又通知說,原先我申請的4/6-8,4/11-12這五天特休,如果要休完,要
把離職日從4/15往後延,或是選擇不休,換成工資給我,就可以4/15離職。
想請教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嗎?
找不到法條可以依據,我只有查到資方可以不給假換成日薪給你,但是沒看到究竟可不可
以用特休為理由來延後離職日,以上問題 麻煩各位先進幫我解答 感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