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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詢問
今天公司更改制度
原本一天八小時的班
被要求上改上一天六小時
公司是以週休二日去算時數
所以以四月份來說
四月份要上152小時
想當然 如果改上六小時
等於四月份只有週日可以放假
月休四天!才能夠達到上班時數
(原本一天八小時計算 可以月休十一天)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公司之前要求簽彈性工時
所以就可以這樣突然要求大家一天就上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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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怕時數不夠
就是選擇上十小時的班
(意思就是你不是選上6小時就是選上10小時的班)
然後還說孕婦上十小時是可以的?
重點來了~
公司是沒有加班費 只有算時數
所以就是算十小時
不是8+2*1.33工時
這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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