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底到內湖一間專接金融企業案子的公司上班,
做了三星期發現公司沒制度,
也沒有完善的員工教育訓練,
(因為公司產品不太容易懂,所以我覺得這蠻重要的)
在跟總經理談了兩次之後決定離職。
我上星期二辦妥離職手續,
過幾天跟人資要離職證明,
人資表示公司規定就是要一個月後才能給,
因為怕交接、費用申報、勞健保等等有問題,
所以規定就是這樣,無法提早給我。
如果有需要她可以幫我跟新工作的人資講,
(我跟她說這種方法非常不合理,我不會採納)
我個人的認知是離職當天應該就可以拿了(以往經驗),
但這次卻卡住,還好新公司通融我可以再補繳。
經過這次經驗我真的嚇到了,
以往我對小公司都是有憧憬的(學得多),
但我決定之後只找大公司了。
最後問題,公司這樣扣住離職證明是合法的嗎?
因為我有查勞基法只說不能不給,
但沒說一個月後給是違反規定,
我是不太想撕破臉,但也不想讓寵壞他們,
還讓新公司去妥協我覺得有點不太恰當,
再麻煩版上有經驗的人說一下,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