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LGa (喇叭背包)
2016-04-12 10:59:15本篇為資方立場,我知道這個版大多都是勞方受害者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幫我看一下以下情況
小弟現職某公司會計
本月初我下面的一個會計助理 未告知離職了
我們月初發薪水 她發薪日隔天就蒸發了 打電話也都沒接直到隔天才回我line
說她家人生病需要照顧等等~ 當下我有跟他詢問是否還要上班 他也說短期內無法
但是在這之前完全沒有提出任何的請假單或者口頭告知
老闆的意思是 要離職可以 也不想追究其他事項了
只要求她把工作證繳回 及 超休的假換成日薪繳匯回來 (大約兩千多)
其餘的就不追究
我告知了那位離職的助理後
結果在上周 收到了社會局的電話說她申請勞資調解 希望我們要約時間過去
老闆有點火了 希望我去處理這件事 畢竟是我挑的人
1.想請問大家,關於離職後的要求公司作法是否有瑕疵?
2.如果是遇到這樣子的情況我調解時需要準備什麼會比較有利 (打卡單?)
3.如果現在想要多追討一筆未告知離職的公司損害賠償,是否可行?(因為遞補該
員離職有請別的部門加班協助我)
4.如果已經要調解了 我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請將工作證及溢領薪資繳回嗎?
還煩請各位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