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做了十個月,
二月的時候已經有向主管口頭提出離職請求,
三月的時候遞出離職紙本單(公司無提供範本,參考其他離職單填寫),
預計四月底離職。
因為這公司早八晚八、中午休息一小時、晚上六點到六點半用餐
遲到一分鐘扣一百元、
無特休(做到退休一樣都無特休)、
週休二日、
颱風假扣錢、
請病假事假等只要上班日沒出現在公司就是按比例扣錢、
上班禁用手機(櫃台統一保管)、
上班禁止攜帶食物與吃零食、
無開發新客戶的業績扣錢、
與客戶談貨物運送的費用報低扣錢、
上班聊天講八卦被抓到扣錢、
講老闆主管壞話、批評公司制度扣錢、
進入公司就是簽約,有一年或三年選擇,提早離職扣一個月薪水,但有提早交接扣半個月
以上是犯錯扣錢方式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不遲到、不犯錯,全勤加獎金可以到30000~35000
因為上述關係,導致新人進來通常在簽約前就跑,會待住的真的很少,
加上公司一堆都做滿簽約時間或可能需要請好幾天假出國之類,乾脆就提離職,
也因為這樣如果想要離職,需要完成交接才可以走(之前有員工離職沒交接,老闆告他)
目前狀況就是新人來,一堆要離職的搶新人要交接,
就算有交接,在新人還沒簽約前就離開,就不算,
因此很多想走、時間都無法如期,主動問公司主管也只是說有再幫忙找,
請問像這種狀況,如果已經有準備好交接清單、SOP文件等資料,
月底時間到了就走,於勞基法合理嗎?
【因為主管一直強調就算有拿離職單也要等交接完才能走】
另外四月的薪資可能不到一年約滿離職、甚至找不到人交接而離開
整個被扣到只剩不到五千,這樣合理?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