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份工作從一月中旬做到三月底
離職的原因真實原因是入不敷出
(真的不是我在嫌錢少...
二三月兩個月的薪水加在一起不到一萬塊
在職期間的生活開銷幾乎是靠我額外去餐廳打工撐起)
現在要到其他間公司應徵
但是要寫前一份工作的待遇以及離職原因
離職原因的部分一直想不到合適的答案
目前想到的有
1.直接說入不敷出
2.交通不便
(但是如果寫這個又擔心說不是本來就應該知道工作地點嗎...事後在說不方便是?)
3.理念不合
4.高時薪(200up)但工時過少(一周8hr)
現在甚至想說既然前一份工作也沒有幫我保勞健保
還是乾脆裝死直接當作沒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