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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shinoAsuka (ほしのあす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連上12天班 勞動部:經合意就未違法
時間: Sun May 22 12:10:01 2016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連上12天班 勞動部:經合意就未違法
3.完整新聞內文:
2016年05月21日15:36
國家勞工黨黨主席項豪,為了調查7-ELEVEn超商是否違反《勞基法》,親自應徵店員在裡頭
進行觀察,日前因不滿店家要他連上8天,最後選擇落跑抵制,還出動員警幫忙顧店。勞動
部今表示,依現行《勞基法》規定,每7天中應有1天例假,但依內政部在(當時為勞工主管
機關)1986年做出的函釋,如果必要時,經勞工同意後可以在每7天的週期變動,也就是最
長可排到連上12天班未違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內政部在1986年(民國75年)台內勞字
第398001號函釋,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也就
是說兩例假應間隔6個工作日。但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在週期內酌情更動。也就是說,最
極端的狀況是在第一個七天週期內,排定第一天是例假;第二個七天週期內,排定最後一天
是例假,如此就會變成連上12天班,仍符合法律規範。
黃維琛解釋,這個彈性作法僱主不一定得利,因為有的勞工工作地點偏遠,或因個人需求要
積假,經勞資同意後就可做這樣的安排。不過該函釋也有附註,更動後若勞工連續工作7天
以上,若是從事危險性工作的勞工,僱主應考慮體能適應與安全。若勞工該職務屬於危險性
工作,僱主又未做此考慮而讓勞工連上超過7天班,仍有可能被認定違法。(唐鎮宇/台北
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21/867349/
5.備註:
「合意」之意思表示和判定標準 又怎麼認定呢? 那根本就未徵詢勞工意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