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z8901 (...)
2016-05-28 21:32:28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想請教大家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
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
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 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
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 工時和做2休2+加班相同的話 領的也比較少
當時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 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
一些津貼就拿不到 等於是減薪就對了 這點明確違反法令
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
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 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
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