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上週一(5/23)還有些高興 到新公司報到
今天(5/30)下午一上班時,被部門主管叫去談話
他直言說到 上班6天的觀察期後 他認為我不適合這個工作
他還好意要轉介我到其他部門
現在暫時敲定 要先轉到現場焊接部門 之後有可能會再調到沖壓部門
被當成替補人力 哪裡缺人 就往哪裡去 (有些可悲)
記得5/23報到時
填寫的公司基本資料中 有列一條 工作要滿7天以上 才會支付薪水
還有 工作未滿3個月 公司制服要自己出錢買 (已領了兩件短袖)
想請問版上各位
公司規定要工作滿7天 才會支付薪水 這合理嗎? 似乎有違勞基法的規定吧?
因為明天開始 確定會被調到焊接和沖壓部門
已準備明天一早去辦離職手續了~
但記得報到那一天 填寫的資料 還有一條規定
未滿3個月試用期 若要離職 必須7天前告知公司
(大概是讓公司有緩衝時間再徵人吧?)
so? 含今天只上班6天 若不想做 應該明天離職手續辦一辦就ok了吧?
上班6天的薪水 已不想跟公司計較了 但 說不定還要自己掏腰包買公司的制服
第一次被人認為不適合而辭退
該紀念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