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笑同事被解雇 要不到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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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吳姓男子,嘲笑老闆的吳姓女友兼同事「國中沒有畢業」,事後黃姓老闆以他對同事
構成重大侮辱為由解雇,吳提訴要求給資遣費,但遭法院判決敗訴。
吳提訴要求給資遣費、失業給付等,一審判黃要給13萬,二審新北地院認為,吳男的行為
已達勞基法規定的重大侮辱程度,改判他敗訴,13萬元飛走。
吳男從101年間到黃男的設計工作室,前年10月間黃認為吳男以「國中沒有畢業」嘲諷吳
女,是職場霸凌,屬重大侮辱,依勞基法將他解雇。吳女指吳男工作散漫,常玩LINE及股
票,才與他溝通,不料,隔天吳男突然插嘴說「國中沒畢業」,她質問「是在說我嗎?」
吳男說「是」,還一直笑,她說「那次笑容我覺得很可怕!」
吳男否認指控,並稱吳女不算員工,他當時遭無預警被炒,黃男卻不肯給付資遣費、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等,提訴要15萬餘元。一審板橋簡易庭判黃應給付資遣費等13萬餘元,黃因
此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吳女勸導工作態度,吳男卻以輕蔑口吻及惡意態度,故意嘲笑且事後沒
道歉,隨即自行離職,可見無意繼續任職,由於已達重大侮辱程度,且雇主解雇符合最後
手段性原則,改判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