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keysee (SUPERIA200)
2016-07-04 01:15:51最近公司小動作頻頻
公司以重整單位為由
將部份員工由A地調整至B地
公司未與員工協調的情況下
公司將員工調離距離超過80公里
公司是否違反任何勞基法?
而初步公司的配套方式為
使用交通車往返兩地
但是需要早上六點半之前抵達A地點
晚上下班抵達B地點大約也六點半
這樣這些通勤時間,是否算是加班工時?
此外,去年公司已經做過一些調整了
將辦公室由B1搬至現在的B地
當時對該區域交通上有影響或困難的同事提供免費上下班交通車服務。
但最近卻發出使用者付費的信件要求收費,上下班交通車,停車場都要收費
當中上下班交通車一個月以十人計算,每人平均負擔交通費高達五位數,==,""
這公司動作一大堆,可以配合的就繼續做
無法配合的自己走(以不付遣散費來達公司縮減人員之目的)
唉!台灣員工真的可以讓資方這樣賤踏, 糟蹋嗎?
越想樂氣,明天我真的不知道怎麼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