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去google搜尋時
有看到去年的勞動部文章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3037/
裡面提到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
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
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
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
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
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站「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
意思是 今天放了颱風假 但得還要上班情況下
再加發一天薪水就看老闆要不要這樣做? 不加發無違法之虞?
另外 第二段也提到 有關提供交通工具 津貼等這部分像今天這樣要是下班的時候
遇到強颱的情況下 若沒有提供計程車費用補助那種 算違法??
我在某個保全公司 進駐 軟體園區的科技公司
因此我是要找那公司的請求計程車補助 還是跟保全公司說??
(因為上午用line群組問 結果公司裝死不回答
只管公司的財產有無損失balabala那些 完全不把人命當一回事.甚至考慮下次有颱風也是
像今天這樣乾脆直接提離職算了...虧那間還是有掛牌上市的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