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應該去報到的沒去,臨時寫信向公司詢問
我在信裡提到員工保證書上所註明違犯公司規定、失職疏忽等認定模糊,
關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說明不太清楚,是否能夠提供明確的辦事規則,
明確定義失職、疏忽的部份。
以及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文字對員工有些不對等,這部份能否去除掉?
還有是否沒簽這份文件就不能證明本人在公司工作…
而且表達自己樂意做這份工作,但是家人對這份保證書內容可能會有意見。
希望能有多點時間考慮。
對方回信了…
有關您就教本公司保證書一節,經本公司管理部告知,謂同仁如有違犯公司規定,造成公
司損害,公司在法律上,應就
一、 同仁究違犯何規定?
二、 公司究因而造成何損害?
三、 又所違犯之規定與公司發生之損害,其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各節在法律上負舉證責任。是請○小姐寬心。
至於連帶保證一節,因保證人係與被保證之員工負連帶保證責任,在法律上當然即應
放棄先訴抗辯權。換言之,同仁如有違犯公司規定且造成公司損害,而公司有提起損害賠
償訴訟,公司可一併追究被保證之同仁以及其連帶保證人。
再者,員工保證書,乃公司錄用員工,應允前來上班之新進同仁,必填之資料。鑒於
○小姐有意願前來任職,本公司特予保留該職缺給您,如○小姐未於明日即民國105年7月
14日上午8時30分,檢具員工保證書等相關資料前來本公司報到,本公司即予取消,併此
告知!
覺得哀傷…
※ 引述《zoetrope ()》之銘言:
: 新公司要求我和一位家人填這份保證書
: http://i.imgur.com/NBnOtX4.jpg
: 這樣的內容填了會有什麼問題嗎?
: 老闆說只是證明我在這邊工作而已。
: 我該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