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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當初面試談薪資時
人資最後答應我的薪資是28000
且沒有提到有全勤獎金這部分
也沒有提到全勤獎金內含在薪資中
面試時人資表示福利都在寫人力銀行網站上
其中有一項福利是伙食津貼2400元
今天上班 報到第一天
我詢問後才跟我說
1.談定的薪資為28000 則其中內含了2000元的全勤獎金...
當初面試根本沒說到全勤部分
2.伙食津貼2400也是包含在裡面...
不知道是不是現在是試用期
試用期過後才有伙食津貼?
請問這是否有違法?
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
我可以如何爭取權益?
否則我若請假無法領全勤
除了請假扣薪 還會再被扣2000這樣合理嗎?
另外試用期過後才會給伙食津貼?
還是伙食津貼包含在薪資裡是正常的?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