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
關於請事假三天,周五至周二含六日,
需要被扣六日薪水嗎?
依老闆的說法,我們是日薪制,雖周休二日但是六日及國定假日上班皆算薪水。
本公司於去年開始改制度說依勞基法
以前特休最多只有四天,因為憑藉不依勞基法給的獎金,
老闆覺得足夠抵過不依勞基法的"福利"
總之,依目前的狀況連續事假三天跨假日是否不應該扣六日支薪?
謝謝回答
很多公司都在鑽一些漏洞,對於勞基法還是有種很粗略的感覺
普羅大眾沒有很明確了解,根本不會知道還有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很多保障都說得很合理,但實際執行的時候雇主還是會有漏洞可循,
譬如餐費...等
真不知道怎麼抵制
不是說甚麼可以離職了這種話就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