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週我向公司提出離職(離職宣告日20天)
但公司說隔週一 要我提前離開 但本月全薪都給
而我的特休還沒用完 假如這樣的話特休能否換錢?
對方跟我說優於勞基法 你還要特休?
如果公司這樣弄
那我的勞健保轉出單不是就要提前轉出?(表示損失20天勞健保費)
那假如我到下一家公司
對方不是就會問 你的履歷寫31號離職 怎麼離職單和勞健保轉出單日期不同
這不是很奇怪嗎?
請問各位我要如何處理?
雖然我對勞基法有了解
但是不確定的是人家是否會把我離職日和勞健保轉出日都弄成31號
和匯入全薪進我的戶頭
公司可以這樣搞嗎? (顯然不行)
到時就算有給全薪 結果勞健保轉出單提前20天轉出
我不是也吃虧
向各位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