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到職的公司,雇主(甲方)要求簽立勞動契約書
麻煩版上前輩們可否幫我看一下內容疑問是否有不合理之處,謝謝
第一條 (雇用日起算及薪資發放)
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契約關係自民國_年_月_日起算。
第二條 (薪資保密)
第三條 (薪資調整)
乙方(員工)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甲方調整薪資:
一、工作性質、內容或工作地點如有調整時
二、辦理獎勵懲戒時 【個人附註:公司並無獎勵懲戒的標準】
第四條 (工作時間等之配合)
為謀經營順利,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等,甲方如有
調整之必要時,乙方同意配合之。
第五條 (假日加班及輪班之配合)
甲方如有使乙方於休假日工作者,乙方同意於休假日照常工作
乙方工作如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換同意由甲方按管理需要安排
第六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之調整)
基於甲方業務之需要,乙方同意於受雇期間之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由甲方指定分派
第九條 (工時縮短)
甲方如經營之需要而縮短法定工時時,較法定工時縮短之部分,
甲方得不發放工資或以調整休假日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離職預告之處罰)
乙方離職時,未預告或預告期間日數不足者,每不足一日應賠償一日
之薪資數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若致有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離職及服務證明)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未依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時,應以7日薪酬做為
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
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後略...
僅列出各人比較疑惑之條文,請問上述規定合理嗎?會明顯對勞方權益不對等嗎?
麻煩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