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才剛到職(私立醫院)
但是老闆實在咄咄逼人 我不想再多待
可是醫院內有人告訴我 如果不待滿一個月公司不會給付薪水
我看過我的合約 裡面並沒有這麼寫
合約裡寫說
"乙方須於聘用期間屆滿以前先行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規定
提出離職書面申請並告知計畫主持人"
我有告知老闆我要離職的事 (書面離職會在敲定離職時間後送出)
不過合約上的計畫主持人並非這位"老闆"
而是某位醫院的高層 他也知道我要離職 但是我手上沒有我通知他的紀錄
雖然可以免強待滿一個月 但是我怕會因此錯失拿到下一個工作的機會
也確實有人知道我尚未離職之後就不跟我面試了(說是急徵不想等)
所以如果我離職之後雇主堅持不付我薪水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 我可以從何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