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打卡人數:一隻手可數
公司制度:
有些人請假不用寫假卡,也不一定要主管簽名
會跟海關吵違禁品問題(已三讀通過好幾年禁止進口之物品)
但主管(第二代中年草莓)永遠不出面、不簽名...只要會出公司大門的文件一律不簽
該區主管單位:
台北市勞工局 / 1999 (?)
就職已超過3個月,一年以下,依勞基法規定是至少要預告10天
可能遇到之狀況:
1.提出離職後,預告期間欲請之假一律以曠職記 (我至少要請一天)
2.交接死不簽名,最後一天弄到你死or他累為止
3.找藉口扣預告期間之薪資,算準你不會為了這幾天去告他
目前判斷資方會從第2點大力著手,應該說第2點是最多公司會幹的事
我以前待過會扣離職員工薪水,扣到法院打電話來的...(因為電話剛好是我接)
不知板友有無建議?
目前能做的就是e-mail預告離職留底,但第2點模糊空間不小
預告期間工資被扣光or故意扣你2-3天,讓你猶豫要不要費時去告,機率不低
交接的話我相信心中無良知之公司多少都會做,只是會做到多誇張的問題...
要無痛離職基本上不抱希望,但希望能"少痛"離職的話,有無較好之辦法?
我是擔心越提到勞基法,會讓對方更"毛"起來弄人
對方不是很缺錢,時間也比一般中小企業多一點,且不太適用"常理"
所以老客戶幾乎都被氣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