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他突破盲點!一例一休問題不在兩例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6 00:43:23
※ 引述《kuja (庫賈)》之銘言: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1005/962381/
: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推動「一例一休」,引爆勞資雙方不滿,基進黨(基進側翼)在臉書PO
: 出詹子藝的文章,痛斥問題根本不在兩例,而是勞工不敢爭取自己權益。
: 詹子藝指出,大家以為勞工沒有「法定周休二日」,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今年1月1日就已
: 宣布,單周最高工時是40小時,也就是說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一周5天班就達標了,就是
: 周休二日。而一例一休主要是透過修法,確定「休」這個名詞,增加休假日的定義,讓加
: 班費變更高,也就是說「現在勞工本來就是週休二日了,『本來就是』,只是如果第六天
: 要出勤,必須給加班費。」
: ?
: 接著他霸氣地點出「換句話說,真正問題根本不是兩例的問題,而是:1.你他馬的不敢跟
: 老闆要加班費,又不願去檢舉、申請調解,要怪誰啊?2.你他馬的不敢拒絕加班,明明加
: 班勞方有拒絕權的,你不敢爭取勞資協商權利,又不願去檢舉,怪誰啊?」
: ?
: 詹子藝認為,「現在你都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到時候兩例你就真敢休息?騙誰啊?說
: 穿了就是這『黨工』想要兩例而已,根本不是在替勞工著想」。「現在一堆勞工,或者腦
: 殘的勞團不知在發什麼神經,打從一開始就是來亂的,分明是資方打手,只是在掩護真正
: 問題而已。」他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是,勞工要懂得反抗老闆、調高基本工資,因為與基本
: 工資連動的加班費,才能真正壓低工時,同時減少一些勞工對加班費的依賴。「不然你要
: 當奴才到什麼時候?給你三例好不好?然後你還是遠只會鬼叫看得倒吃不到,只會埋怨政
: 府沒有保障你,廢話,奴才本來就不配得保障啦!」(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https://m.facebook.com/momoge
: FB
: http://opinion.udn.com/author/articles/1008/232
: 論壇
: http://momoge.blogspot.tw/?m=1
: 部落格
: 他本人是勞工局事務官,有勞資糾紛歡迎前往諮詢
: 誰幫忙轉八卦版吧!
我覺得不是,這種休假日加班費,本身就會造成勞方職務認知的混淆。
因為把休假要加班的情況,很多職缺可以更低薪徵人,用灌了加班費的薪資張貼職缺。
像不到22k的低薪職缺就說是28k找人,找的員工了一個月還要加班看到薪資單沒有28K+加班費,企業說我們是含加班費28k,符合一例一休。
這就會造成一種低薪虛報的現象,好處是會發現很多職缺都敢公布薪資,但壞處就是這些薪資根本是虛報的。
說到這裡,有人會想那企業幹嘛當冤大頭,周末加班比平日加班費更多耶!為什麼要固定周末加班?
但問題是,很多類型企業必須要周末上班的情況。
服務業就是最大眾的例子!周末對他們來說是業績重點,很多企業不願意周末請兼職。
(我是不知道兼職是不是也算一例一休~有錯請指證,算的話那兼職也可以被灌水薪資)
或者是很多活動公司、休閒產業周末要辦活動促銷,常態性需要人手。
那勞方就要辛苦一點,面試還要問薪水是算了周末加班費的嗎?對,是可以問清楚,但是一例一休就問的比以前更清楚!
就好比以前民眾買食品只要看使用期限,現在食安容易出狀況的期間,還要看營養成分表。
那不公布薪資的職缺,就更累,勞方提出期望薪資,錄用後還要打電話跟資方確認。
其中可能還要想辦法找證據,不然前後說法不一,被坑提不出證據調解只好自認倒楣。
所以為什麼要推出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律呢?在勞檢不周密的情況下,資方更可以鑽漏洞更好找?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法律?訂法律不是要保障大家權益,不是用來讓人違規或是更辛苦的吧?
如果這答案也要被標籤黨工,那我也認了。
作者: gamer   2016-10-06 07:00:00
你講的東西本身就違法,加班費不能算在薪資內。如果要用違法的例子,那根本就不需要討論了,因為會違法的公司他根本不管你法條怎麼訂,你兩例他一樣叫你來無償加班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6 08:09:00
樓上,至少~應徵職缺不告知本薪這不違法,人力銀行一大堆薪資用高業績獎金跟全勤來灌水的職缺。應徵時不標榜本俸這是沒辦法用法律規範的。而且為什麼不需要討論?一例一休,就是會讓勞方求職比之前增加不必要時間成本跟風險。明明知道這樣的法律,會讓違法的例子變多,卻認為沒有討論的空間跟配套的做法?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6 15:10:00
還蠻認同你說的 基本上 台灣的勞動條件輸國外太多了不然大家為何都跑去澳洲當台勞? 甚至拿學生簽繼續待?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6 16:21:00
主要不是違法不能討論,而是這樣改會讓勞方求職很難確認企業是不是違法。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6 18:19:00
我是建議直接改以時薪計算 算工作時數 有碰到假日加倍我沒記錯的話 台灣costco就是這樣給薪水 簡單明瞭也不用玩太多啥全勤 績效 簡簡單單的算一算就知道雇主有沒有違法 根本凹不掉
作者: keichan (森)   2016-10-06 23:41:00
一例一休 跟週末休息不一樣喔 沒有規定是六日
作者: gamer   2016-10-06 23:45:00
目前勞基法只有一例,如果有你講的這種事,那現在就有了並不會變多。然後,應徵時資方和勞方約定的薪資依法「只能」是不含加班費的薪資,因為加班費依照目前的法規是必須要申報加班工時的,還沒加班怎麼可能知道有多少加班費?今天站在勞工的立場,我也支持兩例,但是如果要預期資方不會守法,那立什麼法還有差嗎?反正都不會守法啊。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7 05:18:00
樓上還是不明白我的意思,在人力銀行找的職缺薪資範圍,不是面議的話都是含加班費的,這法令根本沒規定。應該說只要一例一休通過都可以含週末加班費,現在職缺開出來含全勤、津貼、業績獎金根本沒人管好嗎。20樓你說應徵時,薪資不含加班費,那你應該很久沒去面試過,面試幾乎沒有公司在問薪水的,應徵者都去開期望待遇的低薪一點工作都是公司應徵自行公布範圍。但這些職缺在網路上本俸灌水一大堆!現在只有全勤跟業績灌水薪資,誤差才1~2k,等法令通過就是6-7k的差別,就算面試應徵者會問,還是要白跑一趟面試的成本。不是預期資方不會守法,而是勞方根本在求職上會花更多成本跟風險。
作者: gamer   2016-10-07 23:59:00
是在講什麼,那裡有薪資都是含加班費,只有「有」加班費和「責任制(沒加班費)」兩種。勞基法就是明文規定超過工時需通報並給予加班費,責任制工作經報主管機關核準除外,沒報核又沒給加班費的就是違法。你所謂面試薪資含加班費的其實就是假的責任制,通通都是違法,不管有沒有通過一例一休都是一樣。要討論這些議題前請至少讀過一遍勞基法再來談,不要傳播錯誤的觀念。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0:24:00
所以你還是聽不懂……所謂你提到假的責任制,在人力銀行找人都常常用的,上面的薪資根本無法可管。也就是說,你沒錄取或拿到薪資單之前,企業這樣找人那都不算違法,因為你看不到那企業的犯罪事實。沒有辦法舉證,自然就不違法。而問題是以前面試前違規刊登因為沒有犯罪事實,沒辦法舉證也無法可管。因為刊登薪資本來就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只公布本俸而一例一休通過後,要是企業變相含加班費,這灌水程度就不會只是1-2k。法律理論跟實務差很多,你去看一遍勞基法,根本沒有對職務刊登待遇有相關規範。所以一例一休要是沒有配套修法,就先讓它過,其實很危險。你講的違法事實,是要勞方有在裡面工作時數,拿到薪資單發現才算違法。而我說的情況,是求職時到他收到薪資都有不必要的風險跟成本。因為一例一休通過,22k的工作職缺上面灌水寫28k,因為含加班費,求職者應徵就還要問有沒有加班,你這薪資有沒有含加班費。你說可以事後仲裁、調解,那做這些事不需要時間成本嗎?甚至企業沒犯罪,應徵者去面試、或是回信詢問都是時間成本。而這些成本跟風險就是比修法前大。結論:所以面試薪資含加班費,根本不算假的責任制,因為職缺上寫的薪資根本沒犯法。你要等到實際做了,領到錢才犯法。而一例一休,會讓勞方求職增加更多不必要的成本跟風險,根本沒配套。這樣講到底懂不懂?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0:52:00
我大概了解原PO的意思 其實 我也想說 這種有漏洞的很多民代立委議員(?)視而不見? 根本沒想要改這也造就洞在那邊 讓他越來越大 直到洞太大很難補了才用新方式 把洞裝做看不見我是比較建議把事情簡單化就好 偏偏要把它複雜化所以我講的 只訂基本時薪制 這樣有沒有違法 一目了然也不要擔心時薪制會不會有工作穩定的問題工作穩定只要在面試時說好一個禮拜固定最少要多少小時如果公司沒給到約定的時數 還是要給到那個時數的薪水更進一步的可以看雇主加班費有沒有給不會像有些雇主 扣錢/22 加班費/30 來算這根本就是走法律漏洞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09:00
這是因為休息日需付加班費變多這件事,一例一休讓每月加班費幅度變得比以前更大。gigi說的沒錯,法律保障人民權益,這種保障不是用來當作訴訟技巧的,是要便民。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11:00
我個人覺得 漏洞還是在於 /(30*8)?還是/(22*8)?我記得有人說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XDDDD 現學現賣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17:00
總不能每次怕被企業坑,或是找工作都薪資版問應徵事項,或者都要大家去看勞基法吧?不要說這都是常識,至少我每次到賣場,台灣很多人買食物不看價錢先看成分的。看成分表也是常識啊?難道不是嗎?說錯,是很多人買食物只看價錢,不看成分。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21:00
1.你講的跟一例一休根本無關,現在沒有一例一休,不給加班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21:00
我會覺得,問題是在於例假跟休假,根本就不用分這兩塊,其實就訂強制工作時數,然後做好輪休調整就可以了。如果要辦活動多一天,就依法給補假,請同仁那個月分別找假休咩!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22:00
費的公司一樣是用最低薪資請人,然後強制要員工加班。2.因為加班費倍率高所被騙的風險更高?喔把加班費的倍率改成0就不會被騙了。你不覺得這個邏輯很好笑嗎?3.現行勞基法只有七天一例,所以你覺得現在更好?4.給補休?你知道有多少勞工補休根本休不完,最後只能被公司吃假嗎?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28:00
gamer但你不能否認,沒配套法令去通過一例一休,應徵薪資灌水情況會愈來愈多。因為分例假跟休假,資方想costdown不會想多請人來輪休,多請人力負擔不是只有薪資,還有管理成本。我是覺得這版本不夠好,你要知道台灣法律法令通過,妳要在修法1-2年後,尤其是勞基法。每次修一堆資方工會勞方團體抗議,那為什麼提案不一次到位,改革先做好準備或多方考量?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31:00
為什麼不能否認薪資灌水會越來越多? 只有一例資方就不會叫人星期六加班?那我加班加假的?我現在沒有說我贊成一例一休,我贊成兩例,但是硬要扯一例一休比現在一例糟,我完全不能接受。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33:00
而且不要跟我說補假休不完,就是請同仁找正常工作日先排定補,休不完就是企業不想多請人,只好壓縮員工工作時間。那為什麼要分例假休假?強制規定含加班時數多少,正常時數多少去分配,論調員工,讓企業改掉cost down陋習才是重點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35:00
1.我們現在是要討論守法的公司?還是不守法的公司?2.如果要像本文討論不守法的公司,我覺得根本沒必要,因為這些公司就是不鳥勞基法,罰則不改,勞檢不落實,法怎麼訂他根本不管。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37:00
我發表這篇文章沒有說一例一休沒有比之前法令爛唷,而是在求職會比以前增加更多成本。因為沒有保障求職的法律啊!執政者等不知道勞方是先求職才有工作,不做配套,那做了再慢慢修法,就是浪費立法資源!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37:00
3.如果討論的是遵守勞基法的公司,你講的那些東西勞基法都已經有了,單周工時40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4.現在就有保障求職的法律嗎?我看不出增加成本在哪裡?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39:00
gamer大 現在勞基法還是有漏洞阿 光我的/22 /30就是了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39:00
你講的那些問題現在依然存在,改了也不會變多。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0:00
我自己就碰過扣錢/(22*8) 加班費卻用/(30*8)來算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41:00
啊……我們在討論的是求職者……在討論資方合不合法,應該要先想勞方對吧?考量勞方,要先保障失業跟求職吧?我跟你解釋這麼多,你還是認為我的立意是不合法的資方?不是,而是保障求職者節省成本,避免找到違法企業。面試能展現自己的優勢,至於這些東西交給法律監督。法律就是要便民啦,跟你將這麼多……到底有沒有在聽……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41:00
除以22天或30天,我認為依勞動部的函釋(除以月總天數)並沒有違背勞基法。但事假用22天扣薪基本上違反勞基法。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3:00
所以這就是漏洞..../22 /30都不違法 笨的人才/22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43:00
請問一下,怎麼避免求職者找到違法企業?我不是說除以22違法嗎?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4:00
反過來說 用我的基本時薪制 來算勞工薪水 簡單明瞭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44:00
現在法令就是沒有保障到求職,所以一例一休沒配套去推,在求職上會比以前面臨更多風險。我看文的是反對,這種事情要叫勞方去仲裁、調解說到理所當然,但事前防範才是該做,以前沒有做,現在不做,新法弄更複雜。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5:00
重點是加班費阿 你/30 這樣時薪會比/22高? 不可能吧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46:00
新法一推,以後要立法修改,不知道什麼時候……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7:00
回玩家大 以現在法律來看 很難 但是改用時薪制 很簡單沒給到基本時薪 違法有給到基本時薪但是加班沒加成 違法甚至國定假日沒加成 違法 很簡單吧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48:00
時薪制勞工不見得有利,舉例來說沒有工時的時候要不要給薪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49:00
沒有工時當然不給薪 你沒工作有錢領?這才怪吧 直銷?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50:00
你大概忘了上次修勞基法改單周40小時不過才10個月前的事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50:00
怎麼避免,我說了啊……至少在我討論議題,企業以任何形式刊登的公開職缺只能告知本俸,違法付罰金。至少法律先定出來。再衍伸例假休假的部分。但其實我贊成gigi說以時數規範。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0:00
改也要給對的地方 像這個/22 /30很嚴重的問題不改你的第2點已經有公司這樣做了更何況可以要求公司一周固定給多少時數 沒給 公司違法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52:00
如果是面議,企業也只能告知本俸,甚至錄取通知單都要說明薪資結構。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2:00
薪水照算 不然就違法 還不一樣?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52:00
依現行法令,無薪假是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準。改成時薪制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3:00
真的對勞工不利的就是/22 /30 這樣差很多好嗎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53:00
就是不用核準也可以無薪假喔。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4:00
不用核准也可以無薪假不就對勞工不利? 也是漏洞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54:00
要有先來後到,求職的法令沒弄好,洞就一直存在,法律怎麼修只是給訴訟技巧跟企業重新思考違法的藉口而已。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55:00
公司謊報薪資為違法,和公司不給加班費也是違法,為什麼你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5:00
更何況不用擔心淡季 就說好一個禮拜最少幾個小時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1:57:00
好,反正我這樣講一定有人嘴砲支持我去修法,自己先去改變,然後不去檢討政府為什麼不先做,讓勞檢員都可以欺負勞方 說因為你不檢舉。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8:00
原PO大阿 這又是另一個漏洞 罰款太低 看看澳洲
作者: gamer   2016-10-08 01:59:00
我沒有那樣說吧。只是你的這個邏輯顯然不通。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1:59:00
最近一個台灣雇主才被罰台幣400萬 反觀台灣?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0:00
勞工本來就應該要有承擔訴訟的勇氣,才有辦法維護自身權利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0:00
回玩家大 公司的薪水是算完加班費 也有符合最低薪資哪來違法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1:00
想把法律訂的毫無漏洞就不會有勞工受害的前提也必須得要法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1:00
結果那個罰款低到連我的存款都能讓他罰5次了耶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01:00
公司遵守前面,至少求職者不會浪費時間,舉證也方便啊。如果公開刊登給28000的本俸,這樣才合法,直接掉薪資但跟存款紀錄,後面不給加班費,才不會有爭議啊。這有甚麼好疑惑的嗎?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2:00
最薪資不含加班費,加加班費才符合最低薪資是違法的。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2:00
遊戲大 這是我說的 勞基法的第二個漏洞 罰款太低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02:00
但沒有法可管,你找誰檢舉等沒有用……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3:00
同樣的意思啊,公司給28000,但強制加班,收集打卡記錄證明公司沒給加班費,一樣是違法。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3:00
你說的對 加班完才符合最低薪資違法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你有看過加完班後換算時薪比 沒加班的時薪還低嗎這是正常?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4:00
公司謊報薪資,求職者被騙入職,就可以不用檢舉走勞檢或訴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05:00
不要說後面,至少有的公司來錄取人說含加班費,或是說有試用期,那面試白跑一趟,花更多時間問薪資結構……難道不累嗎?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5:00
訟了嗎?還不是一樣要。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5:00
有沒有違法 沒有 公司一樣有給加班費阿但是根本不和比例阿公司沒有謊報薪資 也有給加班費 但是重點在加班費怎算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06:00
我們不提違法,就讓求職人白跑一趟或是他無知不知道含加班費,這就造成多少成本?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6:00
我覺得你扯遠了,我不反對你的薪資透明化做法,但這又跟一例一休什麼關係?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7:00
原PO大 我題的公司 這樣也沒違法阿 加班費有給也有符合最低薪資 哪來違法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07:00
不改一例一休就可以解決這些事情了嗎?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09:00
回到重點了 先把這些漏洞改掉 再談更好的勞動條件不然 原來的洞還是在那邊 一樣造成勞動環境惡劣更嚴重一點造成人才外流 人力外流再進階一點 可能造成 社會高齡化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12:00
就說了,一例一休會把固定休假加班的企業,用這套方法去找人。而且薪資灌水情況比以前嚴重,它利用的是應徵流程。應徵者不知道就活該,知道還要花更多時間確認。而企業也覺得這沒差別,反正我公告薪資高才找的到人。gamer,,你問問題都很好,但我建議你再看一次推文……因為答案都在裡面。所以你聽懂沒?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15:00
偷偷說 我不懂啥是一例一休 但是 我知道現在勞基法漏洞一堆 也因為這些漏洞 才造就勞動環境很差光我說的 加班換算成時薪 居然比沒加班還低 這就怪了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16:00
OK,我們實際算一下好了,現在月休四天以基本工資計的月薪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17:00
我有一個朋友 就是我說的例子 琣b猜 那間公司就是這樣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17:00
修法配套要想想源頭,不是每個勞方都富二代,要有工作一定要先找,保障工作先弄好求職,前面洞補不好,後面怎麼補並不會更好。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17:00
是23,556元,改一例一休後,會變成25,343元,假設雇主都一樣灌水,到底是前者對勞工有利,還是後者?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18:00
那你算時薪了嗎?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19:00
退萬步言,假設有間公司一樣開出25,343元,一樣不說月休4天在現行法令下同樣是會發生,求職者一樣沒辦法面試前發現可見有沒有一例一休在這件事根本就沒什麼影響。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21:00
最低時薪120 *26 (不算加班費)就24960了耶加班費再算進去 絕對超過你的25343 我還只算26天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22:00
但是假如今天是一間誠實的公司,一樣是最低薪資,並給加班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22:00
不要忘記 我們大月31天就佔了7個月喔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23:00
費,在沒有一例一休的現行法令,四個週六都來上班,現行勞工少了1787元的加班費。所以我們要為了一個可能根本保障不到求職者風險的機率,犧牲其他在職者的福利嗎?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24:00
玩家大 那是不是我題的 時薪制算法更好?也因為前面勞工不會想 所以造就洞在那邊 這是個循環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25:00
@gigi030507 看不懂人家在討論什麼就別亂插嘴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25:00
那來的月休四天,現在單週規定40小時?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25:00
在加上以前經濟好的時候 差那一點根本沒差 但是現在你自己看你的算法吧 我說用時薪算更高好嗎我還沒算加班費上去耶到底誰不懂 就說勞基法漏洞很大 我題的就是其一再回你的算式拉 23556/6/8=113 比打工薪水還低不是漏洞是啥 一樣都有算假日不給薪了
作者: gamer   2016-10-08 02:30:00
每週六皆加班,總月加班工時8*4=32,46小時內。月休四天是很常見的服務業應徵條件。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31:00
好 那用時薪來算哩 不算加班費就 24960了好嗎這不是漏洞是啥 加班費算進去 26000跑不掉最後回玩家大 我說的有沒有很符合我剛剛提的我就說勞基法漏洞很多 符合法律是基本不管一例一休 還是現在 基本上 勞動環境沒改變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38:00
有差別啊,一樣是基本薪資,新法如果最以最低薪資一樣待遇工作但沒加班,跟用最低薪資換算一例一休的工作含加班費的差異,跟你用舊法算出來差異多少?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38:00
光一個加班費就算的不清不楚了 還要繼續談進階?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46:00
新法25343元待遇沒加班費單周40小時 一個月160小時,平均每小時是158元,但新法需加班是25343除以192小時 一小時月薪是132元 這差別不大嗎?132乘以160 每月才21120……也就說企業用新法去標榜薪資 基本薪資就有4000多元的誤差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2:50:00
好拉 用我的方法拉QQ 簡單明瞭 對吧XDDDDDD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6-10-08 02:55:00
舊法算出來是3876元,足足差了400元,這還是你用基本薪資算唷
作者: gigi030507 (火頁火頁)   2016-10-08 03:08:00
人家中離了拉....看來看去還是我的方法好 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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