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小妹去年七月進此間公司,於今年四月時辦理結婚登記,但宴客在12月。
當時有詢問直屬主管婚假是憑登記日還是憑喜帖上宴客日?
主管確認後回覆憑帖。於是我也沒有再往上確認(直屬主管→區主任→總公司經理)
時間推進,來到公司規定送簽呈需提早兩個月的時間,
直屬主管跟區主任都簽核了,往上呈報時卻被素未謀面的經理擋了下來,
原因是公司規定竟是以勞基法登記日前10天往後推三個月內需請假完畢為主(?!)
勞基法上的但書若雇主同意可往後延長一年內請畢在這邊完全不適用。
現在狀況就是,本來公司給假8天+婚假8天+特休2天,我12月應有18天休假並領全薪,
即將都烏有了!! 我的宴客日、蜜月行程變成要用自己的休假+請假!!
除了少婚假8天的給薪、還有請假當天的日薪、全勤、跟未休津貼.....(wtf!!!!)
想請問各位前輩,
我這樣子的狀況有辦法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1.我有事先詢問主管請假的規定,並不是自己自作主張認為隨時請假皆可
2.我是在任職之後才辦理登記,且宴客日也無跨年度
3.人事規章上只註明婚假天數比照勞基法,需連續共8天,並無告知是以登記日為主
4.其實經理也不算是我們公司的雇主,所以還可以再往上申訴(?)
以上,或有什麼其他可行的方法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