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機構上班,9月2天颱風假主管叫我不用上班,但是算自己的假,不是另外多兩天颱風
假,之前也問過,這是勞基法最低標準,也就是不違法。
但10/25,10/31主管說我們是週休二日,沒有放假,那是給沒週休二日的人放的,當然我
又問了,這次是違法的,那7天假本來就是勞工的,還沒休法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適用
。
我會努力爭取自己的權益,那9月的颱風假沒放到,9/28可以用國定假日的名義要求老闆
放假(補假)一天嗎?9/28我雖然沒上班,但當月也沒多一天假,僅比照人事行政局見紅
就休,沒有就沒多放。
心理蠻悶的,誰能幫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