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預告工資的問題

作者: ks28712 (晏)   2016-11-02 21:55:23
明日要前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調解會議,今日調解會的主持人有來電過來,
除了通知我明天要開會外,也確認我所要求的事項。
不過有一點讓我很疑惑,他說若依第14條終止契約,無權請求預告工資。
但我翻翻法條,依第18條,只說明依第12條或第15條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及資遣費,也查了法院判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及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四號判決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得向雇主請求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依照法條和判例,應該可以向對方請求預告工資,不過還是先請教一下,是否可以依法
請求。
提供一下判例的網址:
https://goo.gl/kEzQBo
有去勞動部的網站發問,但明天就要調解了,可能會來不及解釋。
ps:我是非自願離職,且前雇主立刻宣布我不是他們底下員工。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11:00
原po好厲害 我覺得把你調查的判例給他們看 他們就會改口這判例一定可以使用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2:50:00
你要講清楚事由,你是自願離職?請求預告工資的基礎是?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3:00
很顯然 就是利用第十四條 合約終止責任在雇主"預告工資"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工失去工作後 有尋找下一份工作的空間 因此在歸責於雇主時 依舊可以要求預告工資這是原po所提供的判例的大概解釋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2:56:00
預告工資是依16條預告期間去算,假設你預告期間有10天,老闆要你今天就走,那他除了要過資遣費外,還要付這10天的預估工資......所以我說要先釐清你是自願離職,還是非非自願,就得他沒到預告期間就要你走;你才有請求權基礎。(手機打字,錯別字多;別太在意qq)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8:00
樓上那兩篇判例並不是這樣解釋 基本上經由第14條解除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2:59:00
要過=>要給;預估=>預告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9:00
合約沒有"預告"的行為 但雇主因自身之責任 仍須給付預告工資若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給十天預告工資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給二十天預告工資若工作三年以上者 給三十天預告工資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02:00
我們講的是兩件事,「按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者」....所以我才說原po有沒有請求權基礎這個點要先釐清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4:00
有的 那兩個判例 就是補充解釋利用第十四條終止合約勞工有權利跟雇主要求 預告工資的請求權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06:00
依內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公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據此,預告工資可依平均工資計算。問題是原po的老闆是不是即刻終止契約......我講的上位問題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8:00
但九十年、九十二年法官判例 有做補充解釋 這並不違背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08:00
是這個飯!(幹,iPhone 選字會吐血;飯是贅字)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9:00
基本上你只要看過原po提的那兩個判例 你就能了解為何法官會做"補充解釋" 法官認為法律並不充分 回到當初訂定法律的原意 做解釋 理由就如同上面推文所述話說m大 你真的很強耶 用手機還能推這麼長的文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20:00
你還是沒看懂......重點是有沒有給緩衝時間......沒有,就是有預告工資的請求權基礎;有照足16條的預告期間,那就不會有預告工資......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1:00
基本上我跟你的認知是一樣的 在我沒看到原po提供的那兩個判例之前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21:00
法律得看個案情況;小弟我就是法律人,路過))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2:00
所以我在一樓的推文 是真的覺得原po很厲害 竟然可以找到有利於自己的判例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23:00
所以我一直強調,有沒有請求權基礎?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4:00
就是有阿 法官補充解釋的方式 只要使用第十四條 就是歸責於雇主 歸責於雇主就有請求權基礎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2 23:24:00
(原po看到這串大概會想樓是不是歪了XD)(有無請求權基礎要看實際狀況......菸)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7:00
我只能說至少我想不到有什麼樣的狀況 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條情況下 會可以閃過法官的補充解釋m大是這方面的專業 你可能可以 但我真的想不太到
作者: pilifonbao (臺灣獨立)   2016-11-03 00:09:00
加油。
作者: mpmbip (賞味期限)   2016-11-03 07:40:00
原po附的案例就是啊,適用、但不認有請求權基礎......「本件原告並非遭解僱,而係處於主動終止僱傭契約之地位,原告不存在上開勞工突遭解僱喪失工作之情形,立法者於勞工自行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未規定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工資,並非立法上之疏漏,無類推適用之餘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尚屬無據。」......所以我才說要先釐清原PO和資方是什麼情況下解除僱傭契約QQ(這case最後是資遣費、預告工資都GG;法律人挖的陷阱要看清楚,提這個案例可能被打臉)其實還是要回過頭去看完整的判決書,這種擷取的都寫一半..http://i.imgur.com/q6n2q5f.jpg18條白話就是定期僱傭關係約滿就掰;不定期照足預告期間的規定預告,這樣就不能要求資方給預告工資。然後14條是因僱主種種因素而勞工終止契約,這就視個案了..給原po,你可以提,但實務上都會打槍你;當然你可以堅持提,那就上法院讓法官跟你講清楚了(當然也可能情況特殊,會認為僱主該給預告工資)
作者: dayaju (艾草)   2016-11-03 08:31:00
你是申請調解人還是調解會?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11-03 16:05:00
1. 那是地院判決而已,不是判例2. 我記得依14條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可以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是有爭議的,但你既然是非自願離職,為何還會用到第14條?你是要針對雇主的違法解僱,再依14條終止勞動契約嗎?btw 用第14條終止也算是非自願離職,但我猜你的意思是雇主解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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