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要前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調解會議,今日調解會的主持人有來電過來,
除了通知我明天要開會外,也確認我所要求的事項。
不過有一點讓我很疑惑,他說若依第14條終止契約,無權請求預告工資。
但我翻翻法條,依第18條,只說明依第12條或第15條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及資遣費,也查了法院判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及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四號判決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得向雇主請求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依照法條和判例,應該可以向對方請求預告工資,不過還是先請教一下,是否可以依法
請求。
提供一下判例的網址:
https://goo.gl/kEzQBo
有去勞動部的網站發問,但明天就要調解了,可能會來不及解釋。
ps:我是非自願離職,且前雇主立刻宣布我不是他們底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