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在職要滿5年了,職位是國外業務因為薪水沒調過所以想爭取一些福利或補貼
近期在公司跟老闆為了費用的事情有點爭論,想請各位幫我解答好讓我
可以跟老闆講解。
小弟近期出差美國亞特蘭大和洛杉磯依照行政院的每日支出表格來看:
亞特蘭大每日233USD (去了6天)
洛杉磯每日285USD (停留了4天)
老闆只給我600USD 這個包含了吃喝或者工用的
出差時老闆只跟我說我花什麼必須得要有發票才能跟公司報帳而且還要我節省一點
,其餘較大的金額我都是自行刷卡,私人購物也是自己刷卡(當然不會去跟公司
報帳)。
我想問的問題是:
1) 如果替公司出差有遇到兩個週末,但是展覽非在這兩個週末,人在外地可以算加
加班嗎 ?
2) 出差津貼是看公司願不願意給還是勞基法或其他法則上有說是每日支出的幾%?
(因為個人都很省著用也沒有超過,也沒有自己留任何錢給自己用,一切都是
實報實銷,都是3餐的發票,或者買水跟工用,剩餘的零用金就還給公司)
3) 如果遇到的週末不能算加班,那依照法規來說是否能申請補假?
想請問各位大大在職的經驗也是這樣嗎 ?還是公司派員工出差都有所謂的
津貼\補助/福利?
因為這兩天老闆說要大家坐下來討論此事,想聽各位大大的建議?
謝謝